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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河口县政府办

2017-11-04

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2017年7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84号,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一)中央的顶层设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型城镇化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要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更加注重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总书记还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说明》中明确提出,2020年实现1亿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的任务目标。2016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国办方案》)印发,提出了具体措施方案,明确要求“省级政府负总责,全面做好地方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云南的具体实际。我省是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为一体的欠发达省份,城镇化特别是户籍人口城镇化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十二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围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先后开展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实践: 2011年根据“农民进城”战略,正式开展了“农转城”工作;2013年通过省人大立法颁布条例,全面建立了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2015年按照中央顶层设计,进一步实施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这些改革政策有效推动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迅速提高,由2011年底的16.5%上升至目前的31.37%,上升近15个百分点。进入“十三五”后,我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更加明确,任务也更加艰巨。2016年印发的《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省累计转户500万人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0%”。要如期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在国家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具体实际,出台综合配套、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三)方案的起草过程。根据《国办方案》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部署,省公安厅牵头开展我省《方案》的起草工作。先后3次征求14个省直单位修改意见,2次征求16个州市人民政府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印发的《方案》。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办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十三五”规划、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方案》由“总体要求”、“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制定实施配套政策”和“强化监测检查”四个部分组成,共计20条内容。

  (一)关于“总体要求”。共3条。其中,“指导思想”提出了贯彻中央顶层设计、结合云南具体实际和统筹推进财政、土地、社保等相关领域改革的要求;“基本原则”提出“统筹设计,协同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省负总责,各地落实”4项原则;“主要目标”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0%,实现全省累计转户500万人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5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的目标。

  (二)关于“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共3条。其中,“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针对具备一定学历或技能的人才、升学或毕业进入城镇的学生、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在户口迁移政策方面进一步放宽,在户口迁移方式、途径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针对我省大城市仅有昆明市主城区,中等城市仅曲靖市主城区(含麒麟、沾益两区)的实际,将《国办方案》中“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修改为《方案》的“调整放宽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将中等城市落户政策归入第6条全面放开范畴;针对我省无超大、特大城市,城镇地区主要由小城市和建制镇组成的实际,将《国办方案》中“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全面替换为《方案》的“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三)关于“制定实施配套政策”。共10条。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的财政、土地、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相关领域配套改革政策,以及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同时,通过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四)关于“强化监测检查”。共4条。分别从落户统计、专项检查、配套政策、审计监督4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三、《方案》在户口迁移政策方面的突破

  (一)畅通购房未取得产权证群体的落户通道。在工作中发现,因部分公民购买商品住宅后长期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客观上影响了这部分群众的落户。因此《方案》提出,购房未取得产权证的,可凭购房合同等手续落户(适用范围为全省城镇地区)。

  (二)畅通农村留守儿童、老人进城的落户通道。部分进城农民在城镇购房居住后,一方面担心自己进城落户后失去农村土地等权益,另一方面又希望农村留守的子女、老人能够通过进城落户享受城镇更好的就学、就医条件。因此,《方案》针对农业转移人口,提出产权人(购房人)不愿落户的情况下,其农村留守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以进城落户(适用范围为全省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地区)。

  (三)畅通社区集体户口的落户通道。在社区设集体户。一是针对在城镇租房居住时,房屋产权人不同意租住人将户口登记在所租房屋的,租住人可以将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口。二是针对合法稳定就业但暂不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可以将户口登记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适用范围为全省城镇地区。其中,昆明市主城区租房落户需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条件,合法稳定就业需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3年的条件)。

  (四)畅通人才引进的落户通道。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留学归国人员,除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外,同时提供在城镇先落户后择业的落户通道,允许以上人才将户口登记在社区集体户口(适用范围为全省城镇地区)。

  (五)畅通农村籍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通道。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入学时选择是否将户口迁至学校,在毕业时选择将户口迁至入学前原籍地、就(创)业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同时,改革省内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统一网上迁移(适用范围为全省城镇地区)。

  (六)大幅放宽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昆明市主城区购房落户中,将缴纳社会保险的范围缩小为养老保险1种(社会保险种类有5险,昆明过去实际执行的是查验3险),将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取消(国务院户改文件规定5年以内,省政府2015年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规定为2年以上,此次《方案》进一步取消年限,只要缴纳即可)。同时,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可以办理主城4区租房落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3年的,可以办理合法稳定就业落户。购房未取得产权证、人才引进和学生升学毕业落户条件与全省其它城镇地区基本一致(适用范围为昆明市主城区。其中,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为主城4区,呈贡区在主城4区基础上进一步放宽)。

  (七)扩大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我省没有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大城市仅有昆明市主城区,中等城市仅有曲靖市主城区(含麒麟、沾益两区),全省城镇地区以小城市和建制镇为主。到2020年要实现转户500万人的任务目标,《方案》的实施范围必须涵盖中、小城市和建制镇。因此,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十三五”规划等相关文件表述,将“城市”修改为“城镇”,并增加了“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的条文。

  (八)取消昆明市主城区积分落户政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取消昆明市积分落户政策(昆明市主城区)。

  通过以上改革举措,全省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其它城镇地区落户实现零门槛。昆明市主城区作为省会城市和全省唯一的大城市,在国务院对大城市落户的政策基础上,大幅度调整降低了落户条件。